自贸区细则,自贸区政策解读-金沙以诚为本赢在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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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实际,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举措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对在自贸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进行补助,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自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自贸区范围内(浦口区管辖范围除外)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者,在取得不动产证书后,可申领购房补助。
1.对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d类、e类、f类人才,对所购房屋分别按照合同备案价格10%、7.5%、5%补助,其最高补助不超过40万元、30万元、20万元。
2.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将户口迁入自贸区的家庭,每户可按所购房屋合同备案价格获得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支持企业在自贸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用作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鼓励企业员工集体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对一次性购买10套以上的,给予每套按房屋合同备案价格2.5%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补助申领流程及要求
d、e、f类人才申领购房补助
对于首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才购房者认定为在补助片区范围内首次购房,以购买该房屋时申请人在江北新区直管区内无房为标准。
购房者应在完成房屋网签备案后进行购房补助申请。
购房者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120天内补充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助,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领取资格。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滨江大道292号市民中心一楼h7、h8窗口)申请领取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首次将户口迁入自贸区的家庭
对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将户口从江北新区直管区外首次迁入自贸区的家庭,认定为首次将户口迁入的家庭。
购房者应在完成房屋网签备案后进行购房补助申请。
购房家庭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120天内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并于户口迁入后120天内补充材料领取购房补助(户口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领取资格。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业主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窗口申请领取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购买10套以上(不含10套)新建商品住房的企业
《关于进一步优化举措促进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相关意见》所指企业认定为同一营业执照的企业,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认定为同一项目里的新建商品住房。
购房企业在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累计核算。
购房企业应在取得全部房屋不动产权证后120天内补充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助,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领取资格。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企业可以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窗口申请领取补助申请表,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
对于企业员工集体购买10套以上(不含10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者
企业员工认定为在同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内缴纳社保的员工,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认定为同一项目里的新建商品住房。
企业员工在2023年9月12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集体购买房屋并完成网签备案的可累计核算。
企业员工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后120天内由企业集体补充材料(不动产权证书及完税凭证)领取购房补助,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领取资格。
补助片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购房企业员工可由企业集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补助申请表可前往江北新区市民中心窗口申请领取。
注意:上述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建设与交通局、业主本人/企业各执一份。
1.2023年9月12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备案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备案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助政策。
2.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预售商品住房购房者应在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后120天内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售商品住房购房者应在购买房屋120天内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不在限期内办理不动产权证,视同放弃申领资格。
购房者因不可抗力或非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上述期限可以延长;购房者应在补充材料领取购房补助时说明无法按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理由并提交证明材料。
4.本《细则》中d、e、f类人才按照《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适用对象(目录)》d、e、f类人才认定条件。
5.多个购房人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且都符合d、e、f类人才认定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补助。
6.户口首次迁入以家庭为单位,需所有迁入的家庭成员原户籍都不在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
7.本《细则》中新建商品住房只针对普通商品住宅及65年产权公寓,不含商业、办公、40年公寓、车位、车库、储藏室等附属设施。
8.使用房票购买商品住宅用于征收安置的,不在本次购房补助范围。
9.经审核通过的购房补助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发放。
10.江北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外地块参照执行。
11.本《细则》自2023年9月12日起执行,自贸区建设与交通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素材来源|建交局、财政局、规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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